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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3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补助办法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来源:华体会体育棋牌    发布时间:2023-10-21 23:11:51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3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补助办法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

详情介绍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3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补助办法期终复审裁决的公告

  2011年9月16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54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欧盟征收反补助税,税率为7.5%12.4%,施行期限为5年。2016年商务部公告由艾维贝合作社公司承继荷兰艾维贝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补助办法中所适用的12.4%反补助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17年9月15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38号公告,决议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持续征收反补助税,施行期限为5年。2021年商务部公告由皇家艾维贝合作社公司承继艾维贝合作社公司在马铃薯淀粉反补助办法中所适用的12.4%反补助税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

  2022年9月15日,应我国马铃薯淀粉工业请求,商务部发布2022年第23号公告,决议自2022年9月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助办法进行期终复审查询。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助办法到期停止。

  商务部对假如停止反补助办法,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助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以及对我国马铃薯淀粉工业的危害持续或再度产生的或许性进行了查询,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助法令》(以下简称《反补助法令》)第四十七条作出复审裁决(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商务部裁决,假如停止反补助办法,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的补助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对我国马铃薯淀粉工业形成的危害或许持续或再度产生。

  依据《反补助法令》第四十九条的规则,商务部依据查询的终究成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持续施行反补助办法的主张,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依据商务部的主张作出决议,自2023年9月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持续征收反补助税,施行期限5年。

  征收反补助税的产品规模是原反补助办法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中的产品规模共同。详细如下:

  被查询产品的姓名:马铃薯淀粉,也称马铃薯原淀粉、马铃薯精制淀粉、马铃薯生粉、马铃薯淀粉或洋芋淀粉等。

  被查询产品的详细描绘:马铃薯淀粉是以马铃薯为质料加工而成的由多葡萄糖分子组成的一种白色粉状物,其理化目标为:白度(457nm蓝光反射率)90%,水份20%,粘度(4%浓度,700cmg)1100BU,蛋白质(干物质中含量)0.15%。

  主要用途:马铃薯淀粉在我国大多数都用在饮食业,是出产乳化剂、增稠剂、稳定剂、膨化剂、赋形剂等的重要质料,大规模的应用于膨化食物,速食,腊肠、火腿肠等肉类制品,冷冻食物,酱类、泥类、汤类食物,饮料,酱料,烹饪,制糖,水产品加工等职业。

  征收反补助税的税率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2016年第72号公告、2017年第38号公告和2021年第4号公告的规则共同。对各欧盟公司征收的反补助税税率如下:

  自2023年9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交纳相应的反补助税。反补助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补助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补助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补助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依据《反补助法令》第五十二条的规则,对本复审决议不服的,能够依法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助办法期终复审裁决.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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